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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4)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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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8-28)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8-5)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2010-3-4)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6-17)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3-24)
·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8-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6-8-8)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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