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
2、产品设计类型: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保障型产品、预定收益产品、非预定收益产品进行分类;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按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其他新型产品进行分类。
3、合同止期:若为开口合同,没有设定合同结束时间,则不用填写。
4、分保方式:按成数方式、溢额方式、超赔方式进行填写。
5、原始保单分出比例:对于成数方式,按原保险单分出的比例填写;对于溢额方式和超赔方式,不用填写。
6、再保险人接受比例:按分入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份额填写。
7、自留额:对于溢额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自留部分;对于超赔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起赔点。成数方式不用填写。
8、合同限额: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所能接受的累计保费。未设定合同限额的不用填写。
9、资金运用收益率:该业务投资收益未能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总资产本年平均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本年实际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
10、年化分保手续费率: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历年手续费率的算术平均值。
11、合同承诺收益: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当年支付给分出公司,后者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投资收益的金额,包括分保手续费中用于弥补分出公司红利支出的部分。
12、年化承诺收益率:分入公司对历年的合同承诺收益的算术平均值。
13、预定赔付率:分出公司对该业务赔付率的精算假设。
14、管理费用率:该业务未能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平均管理费用率计算;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实际管理费用率计算。
15、综合成本率:该业务按照精算方法测算的包括各项成本在内的年均成本率。
16、分保余额=分入保费-分保手续费(含税)-合同承诺收益-赔款金额-满期给付-退保金额。
17、填写的电子表格应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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