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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保监厅发〔2013〕58号



各保险公司:

  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逐步调整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为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保监发〔2011〕49号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二、经营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会上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该业务上年的分入保费、新签单业务的分入保费、主要险种、分出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成本费用、盈亏情况,以及预计该业务本年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相关法规: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8-23)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2011-1-6)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10-6-17)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3-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8-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2009-7-3)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09-7-1)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2013-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1-19)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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