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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6-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最高人民法院(2011-8-9)
·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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