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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相关法规: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8-31)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1-5)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5-6)
·房屋登记办法 / 建设部(2008-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最高人民法院(201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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