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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4)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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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3-8)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2-11)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2-5)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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