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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3)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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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6-29)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6-29)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10-28)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9-8)
·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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