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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办理程序》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办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入境及不按工作证明所列事项从事短期工作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就业查处。各部门要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提供便利。

《办理程序》自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部门抓紧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中英文)和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外国人演出信息表电子模板另行发放。



附件: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

2014年11月6日



附件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一)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二)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三)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四)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五)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一)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二)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三)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四)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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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7-12)
·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1-17)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9-25)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12-2)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9-6)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指引》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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