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4)
第二十七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不按本规程规定认真实施消防安全自查的,或者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文物行政部门不按本规程要求开展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或者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由于不认真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对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文物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附表由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在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工作中应用。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防火巡查记录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fhxcjlb.doc
2.《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xfaqjcjl.doc
3.《文物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hzyhzgtzd.doc
4.《重大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zdwwhzyhzggpdbd.doc
5.《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hzyhzgqkjl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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