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 [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自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0]2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把贯彻落实工作推向深入。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农机发[2010]4号)部署,广泛学习宣传国务院意见精神,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将国务院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在地方实施意见及“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转化为发展农机化的具体行动,有力地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制定实施意见进展情况
截至2011年9月,已有吉林、北京、河北、安徽、江苏、甘肃、四川、山东、陕西、重庆、青海和新疆等12个省(区、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以文件发布时间先后为序)。其中,北京市根据有关农机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意见精神,新制定了《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促进农机化的职责,赋予了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推广机构、监理机构、鉴定机构相关职能任务,并将农机化扶持措施进行了实化、细化、配套化。
山西、浙江、内蒙古、福建、河南、湖北、贵州、云南、海南等9省(区)基本完成制定实施意见的前期工作,已报请省(自治区)政府审议,有望在2011年年底前后陆续发布。
其余省份大都完成了实施意见调研起草工作,正处于征求部门意见阶段。个别省份进展较慢,仍处在文件起草或农机化(农业)系统内部征求意见阶段。
二、各地落实农机化扶持政策情况
2010年7月以来,各地积极落实国务院意见提出的农机化财政、金融、保险、税费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政策,推动建立农机化工作责任制,加强农机化机构队伍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一些省(区、市)在政策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加大财政投入方面:2011年河北、山东、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辽宁、天津、北京、青海等11(区、市)共从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安排10.5亿元用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总量比去年增长150%。新疆自治区明确从 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以上的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和装备创新、扶持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此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动态安排农机救灾油料补贴专项资金。北京市要求市、县(区)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机研发推广、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燃油补贴、教育培训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江苏省对报废农机后购买列入购机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给予追加补贴。吉林省明确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机化示范区建设。河北省明确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标准。安徽省明确市县财政建立农机化发展专项及保障购机补贴工作经费。青海省明确逐年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山西省、浙江省、云南省、湖北省、江西省、天津市、宁波市等地,2011年用于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较上年有大幅度增加。
加大金融、保险支持方面:安徽省明确增加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推进大中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北京市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江苏省明确加大农机保费财政补贴力度,采用财政贴息方式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农机。新疆自治区明确将农业机械财产保险、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实行优惠费率。
实施税费优惠方面:宁夏自治区明确实行“农机免费管理”,2011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补助县区开展免费管理工作。陕西省明确财政补贴农机实地检验费用及减免牌证费用。山东省对跨区作业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江苏省明确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田排涝、灌溉、脱粒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江苏省、重庆市明确对农机作业用油实行优先、优惠供应。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安徽省明确将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专用车辆,试验检测、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培训等设备配置和机耕道路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安排相应项目。北京市、江苏省、四川省等地明确农机存放场库涉及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手续办理。新疆自治区明确各地的县乡道路建设资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机耕道路建设和维护;保证乡镇农业机械场、库、棚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集中或分户划拨。四川省提出构建“进组、入院、到田”的农村机耕道路网络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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