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2)
(二)卷宗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并将评查情况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重点评查、全面评查或随机抽查等方式,也可以组织测绘地理信息执法单位之间的相互评查或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以审查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为主,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汇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可以与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 已建立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一般标准。一般标准又分为案卷卷面标准和案卷内容标准。
基本标准任何一项存在问题,评查总分即为零分。一般标准中案卷卷面标准总分为20分,案卷内容标准总分为80分。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得分80-89分为合格案卷,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案卷。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有书面记录,
由评查人员签名后附于卷内。
第十八条 案卷经评查得分90分以上的,应当对执法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评查得分在80分以下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承办案件的执法单位进行整改,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连续两次评查得分低于70分的,由评查机关提出建议,取消直接责任人执法资格。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接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机关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查机关。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查结果10日内向评查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评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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