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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8 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4年4月17日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是履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中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样式、内容和编号等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专业知识和行为规范等。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大纲。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规划,分别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第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规划分别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库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建立。

第十条 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中正式在编,并且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

(二)参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岗前培训,并且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三)掌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申领人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并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将申领人的信息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收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人信息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持有人姓名和单位、编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不得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防止遗失和损毁。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实行注册制度,每两年注册一次。逾期未注册的,不得作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凭证和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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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2-4-20)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12-28)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家档案局(201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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