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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3)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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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2011-12-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0-4-28)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 教育部(2011-12-8)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 教育部(2011-12-2)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 教育部(20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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