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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4)
第四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五条 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发布前,国土资源部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将对矿业权交易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实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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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1-4-29)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9-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8-8-2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1-6-15)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2-5-15)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4-7-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7-6-2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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