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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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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1-12-2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2-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2-5-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7-2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4-1-2)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2014-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2014-6-30)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 公安部(2014-6-2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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