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3)
宗教团体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协同自律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扎实有力地推动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要结合本宗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宗教公益慈善活动规划,加强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要健全公益慈善活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可视情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信息沟通、资源协调、统筹指导等任务。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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