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民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促进广大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中不断作出新贡献,现就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已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应看到,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支持民营企业为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自觉自愿。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觉自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民营企业开展和参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
(二)合法合规。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民营企业只能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民营企业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三)诚信公正。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诚实守信,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合作,必须依据协议认真履行。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公平公正,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利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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