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2)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下载:
附件1-3.pdf
附件4.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3/12/content_20899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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