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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对境外投资实施后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形成产权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境外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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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09-3-16)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09-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0-28)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2007-10-1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5-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30)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4-9-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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