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9 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8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404/W020140410560098013507.pdf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交部 ...(2012-6-29)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3-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2-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的改革委员会(2009-6-8)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09-3-16)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2007-6-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5-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6-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7)
·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2017-1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