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3)
(四)强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后管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已建成和新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及时划界、设立标志、上图入库,实行永久保护。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等成果,对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实施和重大示范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宣传力度,及时解读相关文件和工作方案,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2012年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doc
附件:
2012年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
地 区 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万亩)
全 国 10000
北 京 30
天 津 60
河 北 572
山 西 172
内蒙古 318
辽 宁 315
其中:大连 28
吉 林 274
黑龙江 712
上 海 41
江 苏 660
浙 江 323
其中:宁波 35
安 徽 600
福 建 48
其中:厦门 1
江 西 311
山 东 981
其中:青岛 67
河 南 842
湖 北 600
湖 南 419
广 东 468
其中:深圳 1
广 西 374
海 南 57
重 庆 120
四 川 510
贵 州 120
云 南 268
西 藏 7
陕 西 264
甘 肃 147
青 海 30
宁 夏 74
新 疆 283
其中:兵团 63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