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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3)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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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2009-6-29)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 /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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