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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商电发〔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外贸易功能,提高我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是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助推器。电子商务将传统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突破时空限制,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多贸易机会,有利于广大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二)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电子数据交换、单证传输、电子支付、远程物流监控等已被普遍应用。重视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主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三)电子商务是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销售渠道和贸易形式,突破了展览、展销、现场对口洽谈等传统外贸营销模式所受的制约,有利于企业缩短贸易链条,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开展研发设计,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四)电子商务有利于提升我国商务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增强外贸功能,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有利于促进内外贸融合,推动内外贸共同发展,提高我国商务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夯实我贸易大国地位。

  二、全面增强电子商务平台对外贸易服务功能

  (一)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研究和开拓。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成立专门工作团队,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开展对外贸易的主攻方向,深化拓展服务功能,加大海外营销力度,促进平台境外访问量、境外注册企业数和外贸交易额较快增长,不断提高平台在开展对外贸易方面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二)加强对对外贸易信息管理。信息质量是开展对外贸易的基础和前提。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的外贸信息分析与甄别机制,力求信息真实、充分;要完善信息整合功能,及时发布国际市场行情;要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提醒和反欺诈监控体系,加强统计与监控,动态评估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和成功率;加大相关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升自身管理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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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2-9-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2-9-17)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5号 / 海关总署(2012-9-27)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5-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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