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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能源局、林草局、外汇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


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能源局

林草局 外汇局 药监局 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进口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经济结构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稳定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自由贸易,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稳定出口的同时,主动扩大进口,促进国内供给体系质量提升,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实现优进优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创新发展环境,以制度、模式、业态、服务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以扩大进口增强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动力。

二是坚持进口出口并重。在稳定出口国际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进口对提升消费、调整结构、发展经济、扩大开放的重要作用,推动进口与出口平衡发展。

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发展。坚持内外需协调、内外贸结合,推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援助互动协同发展,遵循市场化原则,内外资一视同仁,促进经常项目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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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2-4-30)
·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 商务部(2012-3-12)
·关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 / 海关总署(200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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