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03/172944/content_172944.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4.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和附录3)。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八)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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