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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是指甲级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甲级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业务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非煤炭采选业技术服务的,应当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煤炭采选业技术服务的,应当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备案、审核、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实行告知方式进行备案。即由甲级机构在技术服务结束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见附件1)及建设项目概况,不需要履行本办法下列规定的有关备案程序。
五、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甲级机构应当在技术服务前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并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六、申请备案的甲级机构应当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见附件2);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
5.现行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核发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5)。申请单位根据材料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有关材料。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发备案通知书。
九、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甲级机构名单,并向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告已备案的甲级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再要求甲级机构进行备案。
十、备案甲级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重新填写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和变更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出具材料接收单(见附件6)。
十一、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备案通知书(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除外)。
十二、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禁止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技术服务过程中,对于因技术要求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
十三、备案的甲级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在备案地区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报送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已备案的甲级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表弄虚作假的,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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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7-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6-2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4-2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 卫生部(2005-8-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12-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12-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4-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7-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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