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13)
评价报告
(抽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4份) 57 评价报告书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8 *抽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专家审查意见
59 评价工作的委托文件
60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61 现场调查与实施
62 评价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63 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64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检测原始记录
模拟评价 65 *编制现场模拟评价报告的源项分析、放射防护措施评价两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放射防护原则
7.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6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67 *程序性文件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68 *作业指导书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69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文件控制 70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
71 *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72 内部审核全面、有效
73 管理评审应有效开展
74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监督记录 75 校核人记录
76 *监督员监督记录
77 投诉处理记录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77项,其中否决项7项,关键项24项,一般项46项。
判定标准如下:
评审结论 否决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2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5项<基本符合项数≤8项
整改后复审 全部符合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8项<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不通过 不符合项数≥1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10项




附件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认可,具体工作由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承担。
第二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九)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十)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十一)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以从总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录2)。
第三条 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附录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单位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交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
不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5),通知书应当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二、技术评审
第六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技术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6-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2012-6-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4-2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2008-3-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 卫生部(2005-8-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11-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12-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12-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4-14)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5-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