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15)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后,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及有关资料移交技术评审单位。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并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七条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自接到技术评审单位上报的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过综合审查并报总局领导同志审定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由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九条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对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总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录6),并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7),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8),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申请的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参照本程序执行。
附录1
安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资质等级”一栏填写“甲级”、“乙级”或“丙级”。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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