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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4)
七、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十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八、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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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 / 商务部(2012-9-18)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2-12-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4-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5-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6-16)
·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7-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2-2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3-13)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20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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