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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卫食品发〔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控中心、卫生监督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

为指导各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已列入当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和重点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十二五”期间,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和任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各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各项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建设。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与地方标准相关工作。鼓励相关部门、科研院校和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等工作。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要做好地方标准的审查,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地方标准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内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和相应指标,不应当重复制定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时,应当及时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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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5-15)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公告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5-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5-2)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3-1-7)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2012-6-23)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 卫生部 农业部 商务部等(201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10-10-12)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2-23)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1-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3-13)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2014-3-1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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