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3)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11-12-30)
·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9-18)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9-17)
·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最高...(2013-12-2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