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2)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三)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应当是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担保符合下列条件: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担保财产,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担保金额应当持续不低于债券待偿还本息总额。
(三)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或者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
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
3.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秩序;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簿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披露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跟踪评级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5月31日,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资规范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债券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备案或注册)、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该债券分期发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且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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