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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4〕1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

  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具体品种详见附件)

  (一)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五)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是指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状况等与上述各资产类别存在明显差异,且没有归入上述大类的其他可投资资产。

  二、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

  (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三)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三、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四、设立风险监测比例

  为防范资产的流动性、高波动性等风险,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类别资产等制定监测比例,主要用于风险预警。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

  (一)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上述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7%,未开展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除外。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执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二)融资杠杆监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融入资金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

  (三)类别资产监测。投资境内的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以下长期信用评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或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或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或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5%,或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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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3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6)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5-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9-5)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7-31)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7-30)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28)
·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2)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4)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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