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16)
(四)完善规划体系。
根据本规划提出的重点方向和任务,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及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实施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专项规划,明确实施内容和实施机制。鼓励相关省(区、市)联合编制区域性发展规划,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差别化、特色化协同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地方规划要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
(五)加强组织实施。
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组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工作组,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计和监测,加强形势分析,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后评估;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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