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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2)


  (二十)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要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


  (二十一)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


  (二十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实行企业自主定价。


  (二十三)鼓励社会向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资金支持


  (二十四)争取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财政支持。


  (二十五)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将民间资本参与运营或管理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二十六)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不断加大对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


  (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


  七、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指导规范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养老服务监督和管理,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九)制订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与质量评估制度,推动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规范民间资本养老服务提供行为。


  (三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提升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推行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十一)指导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加强管理服务,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实现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三十二)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行业自律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宏观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职能,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民政部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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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 / 文化部(2012-6-28)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2-6-20)
·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2-6-18)
·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 / 商务部(2012-6-18)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 国家能源局(2012-6-18)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 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12-6-15)
·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12-6-14)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6-8)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 国家旅游局(2012-6-5)
·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商务部 民政部(2013-2-1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5-6)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3-6-28)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民政部(2013-6-28)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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