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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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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09-1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土资源部(2012-1-6)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 / 国土资源部(2011-11-1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12-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 国土资源部(2013-1-24)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4-5-7)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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