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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73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促进健康保险领域产品创新,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健康管理服务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相关的健康风险因素,通过检测、评估、干预等手段,实现控制风险、改善健康状况的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就医服务、生活方式管理、疾病管理、健康教育等。

  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定价。

  健康体检、紧急救援等支出类服务,计入理赔支出的,其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10%。

  健康教育、就医服务等咨询类服务,计入公司运营成本的,其分摊入附加费用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2%。

  其他服务或成本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五、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也可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六、保险公司在销售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内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18日

















相关法规: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6-27)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2-11)
·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8-17)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1-13)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0-25)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0-12)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5-14)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5-6)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4-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0-2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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