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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6〕1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30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四)射幸合同原则。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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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9-18)
·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8-3)
·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8-18)
·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30)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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