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2)

(十三)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规划,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学校改革发展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督导评估模式,确定督导评估周期,组织对市、县的工作检查和督导评估。

(十四)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周期,制订实施计划和工作规范,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要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督学职责,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十五)各地要按照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职责任务,配齐督导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督学能力建设,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考核及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督学的理论和业务水平。要组织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督导评估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创新工作方式及利用现代技术等方面,为学校督导评估提供专业指导和理论支持,促进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9月5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2-2-12)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2-1-2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1-12-3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 教育部(2008-8-12)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 / 教育部(2013-6-3)
·教育部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的通知 / 教育部(2013-12-25)
·教育部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2014-5-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