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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2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9月19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9/P020120921546618434580.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公司在年度报告目录之前刊载宣传照片和图表时,不得刊登带有祝贺、恭维、推荐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年度报告原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股东及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及其相关文件报送公司登记住所地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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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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