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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9)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著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简易图表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上市交易所。如报告期末至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应当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列表方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列表披露截至报告期末以及年度报告披露日前第5个交易日末股东总数、报告期末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图表与文字相结合的形式简明、扼要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重要事项。

第四节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 如与上一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因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而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并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第六十二条 如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XXX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证监会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印发

打字:陈仲曦 校对:郭军旺 共印100份
附件:

XXX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一、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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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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