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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4)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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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09-4-20)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08-5-26)
·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7)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2)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3)
·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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