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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2)
  (四)律师事务所须承诺:对出具文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确认真实、准确、完整,本所签字律师不存在影响律师独立性情形,没有涉嫌违法违规,经核查发债申请文件材料与本所出具的文件一致,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提出违约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五)评级机构须承诺: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评级结果客观公正且充分揭示了债券风险,不存在协商评级或以价定级行为,经核查发债申请文件材料与本机构出具的文件一致,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提出违约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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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7-2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2-3-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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