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 (2)
二、完善政策,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一)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国土资源部将授予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示范矿山荣誉称号,并在示范基地建设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中优先安排。各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及有关专项对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要优先安排。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科研院所申报国家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有关科技项目,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二)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等有关要求,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非保安残留矿体的,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矿产资源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加强相关政策支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考核指标标准体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考核项目中要将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取得成效列为考核内容。鼓励和支持骨干矿山企业主动加强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与推广。
三、加强组织协调,提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效能
(一)组建专家队伍,设立推广工作支撑机构。国土资源部组建推广应用专家委员会,为先进适用技术的优选、推广应用、咨询和研发指导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指导中心,组建专家队伍。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现场会、推介会、行业年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广行业内先进适用技术,引导和帮助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开展先进技术推广评估和宣传工作。建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跟踪评估制度,加强对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企业取得的经济、资源、环境及社会效益的跟踪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先进适用技术信息,广泛宣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重大意义和成效,引导矿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推广工作的部署、评估和宣传工作,推广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国土资源部。
本通知有效期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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