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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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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 监察部(2007-12-25)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06-7-12)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务院(2006-5-17)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水利部(2003-3-24)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8-2-27)
·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4)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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