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4/0704/237187/files_founder_751916001/15165215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