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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3)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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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司法部(2006-12-22)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司法部(2009-9-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司法部(2008-3-6)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司法部(2005-12-28)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司法部(2015-4-27)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司法部(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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