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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3)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包裹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单式上标明或者在服务承诺中声明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三条 鼓励符合邮政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 快递等相关协会在开展企业等级评定、服务质量评比等工作中,其评定指标应当与标准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可适时组织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邮政业标准实施效果,并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过内部监督检查、内部等级评定等方式,加强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标准化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执行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的下列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一)企业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

(二)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

(四)企业标准制定、实施、备案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荐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显著的标准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邮政业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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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1-10-11)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8-30)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8-11)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邮政局(2010-5-6)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 国家邮政局(2009-9-18)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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