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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2)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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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2012-3-2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2010-9-6)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09-12-3)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2-12-3)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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