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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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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07-9-21)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 教育部(2006-9-28)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8-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6-1)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2015-8-28)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 / 教育部(2017-3-31)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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